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

2020-06-18 15:00  点击:[]

校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陕教信办〔2020〕2号)》文件精神,增强我校各单位数据安全意识,提升广大师生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切实保护我校师生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现将我校进一步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数据安全意识,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要求,充分认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部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二、开展数据安全自查,全面摸清底数

各单位重点排查本单位相关信息系统、网站及线下数据采集、保存、传递、处理、应用、销毁等环节中可能存在的数据安全风险点,特别是涉及师生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的风险点,切实保障师生个人信息安全。

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述自查内容逐条排查,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数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单位是否认真落实,严格遵守,建立以主要负责人负责的网络安全责任制。

(二)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情况。各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制度的要求,采集必要数据和个人信息。数据采集是否严格遵循最小范围原则。是否严格控制数据在采集、存储、传递、处理、应用、销毁等各环节中的知悉范围。

(三)网络安全相关备案办理情况。是否按照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要求对信息系统、网站进行备案。在发生新增、变更、撤销时是否及时对备案信息进行更新(在我校“网上办事大厅”中进行信息系统及网站的备案申请)。

(四)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访问控制、日志留存、数据加密、防篡改、防泄密等技术措施的有效性,信息系统是否存在安全漏洞,以及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电子文档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线下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检查线下数据采集、保存、传递、处理、应用、销毁等环节中是否存在风险点,是否落实了切实有效的保护制度,杜绝非法使用、提供、出售师生个人信息的行为。

三、强化数据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切实做好线上线下安全防护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数据在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应用、共享、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防护,严防信息泄露。确保应用系统管理和线下数据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特别是涉及招生、教务、财务、人事、学生等信息的管理。信息系统需强化口令控制、病毒扫描、漏洞补丁等基础安全措施,确保各类硬件设备安全可控。对信息系统的操作行为进行身份标识、口令限制、访问控制和操作管理审计。安排专人管理信息系统所涉及的数据信息,规范各类管理人员对数据库管理操作,加强数据操作记录审计和追溯,避免数据信息泄露。

重点注意事项如下:

(一)严格控制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敏感信息收集,原则上不采集未成年人的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

(二)禁止通过公共邮箱和微信、QQ等公共即时通讯工具传递非涉密重要数据。重要数据不得通过公共互联网传递。

(三)各单位收集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收集数据的批准部门同意,不能与第三方共享。

(四)因阶段性工作收集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在相应工作结束后(如因疫情防控收集的相关数据,在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相关数据原则上不能保留。

(五)禁止发布(上传)包含个人数据和敏感信息的内容。

(六)要加强对各类账号和密码的管理,定期更换密码、杜绝弱口令。

(七)各单位自建的业务信息系统要及时打补丁和封堵漏洞。

(八)加强对移动存储介质和笔记本电脑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因失窃而造成的个人数据和敏感信息泄露。

四、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各单位应加强对网络隐患的日常监测,保证对网络安全事件做到快速觉察、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及时恢复。各单位应进一步规范线下个人信息采集、保存、传递、处理、应用、销毁等环节的相关工作,加强师生个人信息保护,落实数据安全责任,防止师生个人信息泄露。

对于发生数据泄露事件的,应按照《yl12311线路检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并妥善处置,将影响降到最低。


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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