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各位教职工:
根据201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注:扣缴义务人即yl12311线路检测)。为确保广大教职工在2021年度可以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集及确认对象
全校在职教职工(无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教职工可不采集及确认)
二、时间要求
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采集及确认安排
采集及确认详情参见财务处微信公众号通知公告
https://mp.weixin.qq.com/s/bqbkANlqncqY33ADfYyLrw
联系人:袁萍 权一鑫
联系电话:86168121
财务处微信公众号
财务处
2021年12月14日